對于老白的說法,記者聯系了劉蟾女士,她回復稱:因為我父親最不愿意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他的家庭中,所以不想評論,以此婉拒了采訪。
“奪母”風波后的對峙
這場官司從2005年底開始,一直持續至今,歷經了幾番上訴和撤訴,原告人和被告人也數次調整,將之比作馬拉松式訴訟毫不為過。
被告有五人,即上文提及的白庭蔭夫妻、傅偉明和兩家拍賣公司,原告則是劉豹、劉英倫、劉麟、劉虬、劉蟾以及已患有老年癡呆癥的夏伊喬老人。
被告方的代理律師侯杰說,夏老成為原告、打官司未必是本人意愿。這位老人自1996年12月23日患中風后,2002年起出現輕度智能障礙。如果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子女中的任何人成為其監護人,都將在訴訟案中處于有利地位。于是,原告之一的劉蟾首先向法院申請,要求宣告夏老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05年11月,經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醫學鑒定:夏伊喬被診斷為老年性癡呆,當時的盧灣區法院據此認定夏老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劉蟾在申請獲得支持后,即以夏老監護人身份將其增加為原告。
但同樣是夏老親生女兒的劉虹,隨即另在盧灣區法院立案,對夏老的監護權提出異議,要求確認她本人才是夏伊喬的法定監護人。
在夏伊喬眾多子女中,僅有她一人常住上海且擁有上海戶口,其他子女都定居于上海以外。而且當時,她與母親共同居住,因此她的代理律師認為從各方面而言,劉虹最適合擔任母親的監護人。
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夏伊喬退休前所在單位是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還受聘為劉海粟美術館的名譽館長。于是,為爭得監護權,劉虹委托律師前往上海文史館、劉海粟美術館和居委會,要求三單位指定自己為母親夏伊喬的監護人,但上述單位都以各種理由婉拒了劉虹的請求。
劉虹在無奈中于2006年5月狀告文史館、居委會和美術館三被告不作為,但未被法院立案。不過有關部門默認,所有子女都有監護權,劉虹據此又以監護人身份委托律師申請夏伊喬撤訴。
經過這一“奪母”風波后,2008年4月,原告方提出撤訴申請,當年8月,原告又以法定繼承為由向上海市盧灣區法院提起訴訟。后因兩院合并,并到黃浦法院審理。
據白庭蔭說,原告的主要訴求只有一條,即要求法庭清點分割劉海粟先生的遺產,全部是送拍的爭議藏品。
2012年12月24日,黃浦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具體為:上述兩家拍賣公司的33項字畫作品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劉海粟畫作《墨牡丹》、《松樹八哥》、《玉蘭孔雀》歸原告共同所有;故居內的劉海粟畫作《但丁之舟》、康有為書寫的字幅《存天閣》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在上述兩家拍賣公司成交的12項字畫所得歸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劉虹處的在北京匡時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拍賣成交的7幅字畫所得歸原告共同所有。
換言之,一審判決結果幾乎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訴求,這讓對本案毫不知情的被告劉虹難以接受,遂于2013年1月委托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富敏榮和侯杰進行了上訴。她上訴的理由是: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倉促下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顯失公平,很難令人信服。
白庭蔭說,送拍的字畫算作遺產也可以,但這些應是夏老的遺產,而非海老的遺產,因為按照《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給配偶。而且,海老1994年去世前就留下話,說除留給親屬少量書畫作紀念外,其余的都無償捐給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