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書信應尊重作者隱私
在這個事件中,楊絳先生最為關注的問題似乎并不是拍賣本身,而是書信內容所涉及的隱私問題。名人書信的隱私問題較為復雜,一方面,書信作者的隱私權應該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作為公眾人物的名人隱私也會受到一定限制。
就拍賣行為本身來說,勢必會涉及到信件內容的“泄露”問題,會產生侵害作者私密信息的可能。比如,在拍賣之前對信件筆跡的鑒定工作、拍賣時對信件內容的展示等都會涉及到此。隱私權與物權都是一種絕對權,不過,相比之下對隱私權的限制因素比較大,在二者相沖突的時候,法律會選擇一種更為折中的處理方式。
首先,隱私權對拍賣活動要有一定限制。拍賣展示信件的時候,不得將書信的隱私部分展現出來,如有必要,需要將涉及到的敏感信息予以遮蔽。參與拍賣者不得對信件攝像、拍照或其它記錄,不得對外宣揚書信內容。
其次,隱私權對所有權人要有一定限制。拍賣中最后的拍得者取得書信所有權,但不得將書信內容發(fā)表,或以任何方式公開,在權利人授權前,不得對書信及其復制品進行展出和展覽。當然,書信所有權人也不得對書信內容以任何方式進行出版。
最后,拍賣書信的整個過程需要遵循“最小傷害”原則,盡量避免對錢鐘書先生及其家人隱私權的侵害,媒體也應避免對書信內容進行過多報道。
錢鐘書先生和楊絳先生都是我國近現代的著名傳奇人物,他們在法律上屬于公眾人物。出于對公共利益和公眾知情權方面的考慮,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要受到一定限制。按照公眾人物主張隱私權受限的理論,這些書信內容可以公開,或者可以適當公開嗎?
答案還是否定的。因為在錢鐘書先生的這些信件中涉及的不僅是他本人的隱私,而且還包括其他人的隱私,后者的隱私在法律上被稱為“與有隱私”。被涉及隱私的相關人都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所以,即便是錢鐘書先生和楊絳先生本身因是公眾人物的原因被限制主張隱私權利,這些信件也因為具有眾多的“與有隱私”而不得公開。
值得一提的是,公眾人物隱私權限制的前提是與公共利益相關,錢鐘書先生的這些書信所涉及的內容可能與公共利益并無關系,所以在這個事件中,公眾人物不能成為對抗隱私權豁免的理由。(雅昌藝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