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商洛市城區居民住宅用地報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城區土地管理工作,規范居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據《商洛市城區居民住宅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試行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住宅用地原則及對象
(一)申請住宅用地原則:個人申請,條件限定,計劃控制,先無(房)后困(難),公正確定,嚴禁平均分配住宅用地指標。
(二)申請住宅用地對象:凡商洛市城區所轄的城關、劉灣、大趙峪、陳塬辦事處和沙河子、楊峪河鎮(以下簡稱“四辦兩鎮”)行政區域內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村居民(含原村農民集體成員整體建制轉為非農業戶口居民原村組有住宅用地預留),符合申請住宅用地條件的。
二、用地條件
(一)為實施村(鎮)建設規劃、扶貧移民搬遷規劃和因自然災害毀壞需要搬遷重建的;
(二)已成家立戶,無住房和宅基地的;
(三)子女已到法定婚齡,具備分戶條件又無宅基地的;
(四)現有住房宅基用地低于本實施細則規定標準且自愿退還現有住宅用地的;
(五)經有關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業戶口居民無住宅用地的;
(六)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回鄉定居,戶口遷往農村且無住宅用地的;
(七)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和港、澳、臺屬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轉讓房屋后,再申請住宅用地的;
(二)已有一處達到本實施細則規定標準宅基地的;
(三)子女未到法定婚齡或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四)戶口已遷出或雖在當地居住而戶口未遷入的;
(五)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居民和其他非農業戶口的居民;
(六)住宅用地規劃不合理或無規劃的;
(七)本村組無住宅用地預留或擬建房用地難以落實的;
(八)有違法用地行為未經依法處理的。
三、農村居民住宅用地標準
(一)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用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新批住宅用地每戶不超過133平方米(2分);城市規劃區外川道每戶不超過167平方米(2.5分),山區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3分)。
四、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審批國土資源部門收費標準
(一)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書每證8元;
(二)占用耕地的,無條件開墾同等數量和質量耕地的,按下列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旱坡地3元/m2,梯田、旱平地4元/m2,水田、水澆地、菜地5元/m2。
五、申報程序
(一)建房戶向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年齡、職業情況,現住房面積,宅基地總面積,申請建房理由,申請用地面積,建筑占地面積,用地類別,擬建房用地土地利用現狀及原住房用地處置意見。
(二)村民小組將建房申請提交村民大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村委會研究確定擬報對象并張榜公布,張榜公布無異議后造冊隨申請書上報鎮政府(辦事處)審查。
(三)鎮政府、辦事處審查后將審查結果隨申請書轉國土資源所。
(四)國土資源所入戶調查。重點核實家庭人口,年齡、職業情況,現住房宅基地利用狀況,擬建房用地是否符合鎮(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是否符合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定。
(五)國土資源所入戶審查后,匯總分類排隊,擬定建房用地對象,并以村為單位公示,無異議后造冊上報城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