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應當采取出讓方式而采取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采取與投標人、競買人惡意串通,故意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競買人等方式,操縱中標人、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
(三)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擅自批準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或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管理,嚴格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列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內容。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檢查核驗,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其他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陜西省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后,商洛市各級政府公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