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應堅決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監會要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規定,盡快研究制訂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設立和發行的條件、發行審核程序、登記托管及轉讓規則等,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四、加強輿論引導和對投資者教育
證監會、公安部等有關部門要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廣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傳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非法證券活動的表現形式、特點、典型案例及其嚴重危害,提高廣大投資者對非法證券活動的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預防非法證券活動的發生,防患于未然。
案例1:趙巨海集資詐騙案
1988年10月至2001年11月期間,犯罪分子趙巨海(原系岱山縣電力公司職工)以其在東北經營鹿場,做鹿茸等生意,急需投入大量資金為借口,以月息5%至7%的高額利息,并通過先讓其親朋好友投資入股牟取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用后筆入股款,兌付前筆入股利息回報為誘餌,采取用后筆入股款,兌付前筆入股利息的手段,先后直接或間接向浙江省岱山縣、舟山市定海區、普陀區和寧波市鎮海區等地的209名群眾(其中70%以上系婦女,30%以上系50歲以上的老人)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9694萬元,除37087萬元用于支付被害人的高額利息或退股本金外,尚有598.53萬元被其使用、揮霍等,無法歸還。同時,犯罪分子趙巨海還分別在2000年11月和2002年1月間,以虛構拼股買船和做藥材生意借款為名,先后三次從寧波市人夏麗清處騙得人民幣14萬元。案發后,趙巨海畏罪潛逃,公安人員于2002年2月7日在江蘇省無錫市將趙巨海抓獲。
2002年2月7日,犯罪分子趙巨海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02年9月9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趙巨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上訴后,2002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王生明集資詐騙案
1994年5月至2002年7月,犯罪分子王生明在經營其掛靠在臨安市工業局的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杭州臨安康泰實業公司和通過虛報注冊資本等方式設立的所謂杭州臨安康泰摩托車銷售有限公司期間,以經營摩托車缺少資金為名、以支付高息為誘餌,違反法律規定,向原臨安市工業局、臨安市機關退休干部釣魚協會等八十余個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計人民幣630余萬元,所得集資款用于支付高額利息,彌補經營虧損、還債和購置車輛、住房等。其中支付高額利息計人民幣200余萬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有430余萬元未能歸還。
2002年明15日,犯罪分子王生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03年6月24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王生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7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03年11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該判決。
案例3: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案
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
[案情]2004年初,趙鵬運服刑期間(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