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時40分許,被告人何睦、高峰、聶遠及劉羽琦、馬妍驊、劉毅等六人從酒店33樓套房趕至大堂內,何睦問起邱啟明情況,邱啟明遂手指向趙昆并稱“就是他”。聶遠、何睦、高峰隨即上前對趙昆進行拳打腳踢,高峰還使用椅子砸向被害人,邱啟明見狀也未予及時、直接制止。直至毆打趙昆持續一段時間后,邱啟明才至打人位置處分開雙方。
隨后,邱啟明直接離開酒店,何睦、高峰、聶遠等人也回酒店房間繼續休息。公安機關接警后,于2015年3月9日上午將被告人高峰、聶遠抓獲。被告人邱啟明、何睦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于當晚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經上海楓林國際醫學交流和發展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趙昆因外傷致左眼眶內側壁及下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后,四名被告人補償被害人趙昆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啟明糾集被告人何睦、高峰、聶遠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睦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峰、聶遠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邱啟明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供述曾有反復,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自己的罪行能如實供述,符合法律對自首的規定,公訴人追加認定其自首情節的意見本院予以確認,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此外,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案發后主動補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且四名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何睦、高峰、聶遠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高峰,原中國男足球員,司職前鋒,在中國足壇有“快馬”和“浪子”之稱。他1990年進入北京國安足球隊效力,2003年退役。
聶遠,中國內地男演員。2004年憑借《汗血寶馬》獲得第五屆“大眾電視雙十佳”“十佳演員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