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張 陽 李春臻)8月16日以來,商洛高新公安分局共查處涉疫違法案件5起,行政處罰6人,現將案情通報如下:
案件一:侯某某尋釁滋事案。8月18日5時許,侯某某在明知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情況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認為疫情防控部門安裝圍欄妨礙了他的日常出行,于是強行阻攔施工。在工作人員反復解釋后,侯某某仍然不予理睬,并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和推搡,導致施工人員衣服破損。高新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侯某某處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
案件二:劉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案。8月27日10時許,劉某在商州區金岸小區隔離點集中隔離期間,違反集中隔離點管理規定,擅自離開指定隔離房間,在公共區域隨意走動,并進入其他被隔離人員房間,造成疫情傳播風險。高新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劉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
案件三:田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案。8月27日8時許,沙河子鎮沙河子村村民田某不遵守當前疫情防控靜態管理相關要求,私自駕駛三輪車外出,到劉灣街道郭家村口外道路上收購農用產品,造成疫情傳播風險。高新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田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件四:張某、李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案。8月28日8時許,靜泉社區村民張某和李家塬社區村民李某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擅自外出,在龍山灣丹江邊釣魚,造成疫情傳播風險。高新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張某、李某分別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
案件五:劉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案。8月28日8時許,商州區江南小區東區居民劉某在明知其所在小區系疫情防控高風險區的情況下,于8月24日至28日期間先后4次擅自下樓在小區院內遛狗,造成疫情傳播風險。高新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劉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