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楊麗徐斌)6月22日,鎮安縣檢察院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封某依法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
經查,6月13日21時多,封某在親戚住處喝酒后,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由王家坪向縣城方向行駛,車輛行至漁洞峽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血樣化檢,封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每100毫升126.85毫克,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鎮安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審查認為封某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22條之規定,封某只可能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不符合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條件,鑒于此,為嚴格執法,遂作出上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