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各方聯動的“大調解”工作制度體系。在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全方位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該縣根據工作實際,堅持把機制建設作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保障,主要抓了三項機制建設。一是建立了矛盾防范機制。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全縣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通過加強普法教育、前移防范關口、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堅持專線接防制度等多種方式,把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化解在萌芽狀態。二是建立了調解服務機制。嚴格執行矛盾糾紛調解首問負責制,無論是哪個部門、哪個人,只要遇到接到群眾來信來訪,都熱情接待、耐心服務,屬于自己部門管理、當場能夠解決的,當場予以解決,不屬于自己部門管理的,迅速引導當事人到相關調委會、相關部門妥善解決,當場不能解決的,給當事人一個明確的答復,承諾辦結時限,從第一道防線上杜絕矛盾上交。三是建立規范調處機制。對待每一起矛盾糾紛,都嚴格落實一起矛盾糾紛、一位責任領導、一個調處班子、一套調處方案、一個解決期限的“五個一”調處機制,縣綜治委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及時研究解決基層上報的各類重大不穩定因素,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求相關部門、相關調委會積極深入基層,限期化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