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冀希亮 莉)近日,洛南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細則》,對村衛生室及村醫職責、村醫準入退出程序、補償養老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提供了政策依據。
《通知》指出,村衛生室是由集體或其他形式舉辦的非營利性、公益性醫療衛生機構,是農村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衛生室,對于交通不便、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可增設1所。村衛生室必須實施藥品“三統一”管理和零差率銷售,并將一般診療費和基本藥物費用納入合療報銷支付范圍,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通知》規定,村醫要按照行政村的服務人口數進行配置,全部實行聘用制,村醫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及以上資格,進入村衛生室執業須經村委會同意、鎮衛生院初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注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鎮衛生院聘用等程序,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將予以解聘。同時,《通知》還明確了村醫的服務報酬由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基本醫療服務收入和各級財政補助構成。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和各級財政補助采取績效考核辦法予以兌現。年齡達到60周歲的村醫,按有關規定辦理退養手續,按補貼政策給予養老補助,對符合新農保條件的村醫要求參加新農保,解除村醫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