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朱家鋒 章玉進)近日,陜西商南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一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時,認真履行偵查監督職能,仔細審查案件,挖出案中隱情,在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時,重拳出擊,成功追捕一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一件,糾正嚴重違法一次,收到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家住商南縣十里坪鎮白魯礎村的張某伙同山陽縣彭某雇請多人在該鎮深山中非法采挖三顆百年樹齡的國家一級保護植物野生紅豆杉三棵,雇請大貨車于夜晚偷偷外運時,被林業執法人員查獲。
原本以5000元一棵賣給河南人全某,不想被查獲。為逃避罪責,二人商量后,由張某出面,編造向新房基移栽四季常青樹木的謊言向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企圖蒙混過關。公安機關據此以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提請商南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張某。
該院偵查監督檢察官認真仔細審查案件材料,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對所采挖樹木為國家保護植物是否明知上證據不足,在將非法采挖的紅豆杉外運等多個環節上有不合常理的疑點,便認真提審犯罪嫌疑人張某。檢察官對張某的謊言一一進行駁斥。最終張某如實交待出應河南人全某之約,與彭某合謀,非法采挖三顆百年樹齡的紅豆杉,以5000元一棵賣給全某的事實。對此該院2012年4月13日以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同時,為保護環境資源,服務綠色商南,以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捕犯罪嫌疑人彭某,并監督公安機關于2012年5月10日對全某以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立案偵查。
2012年5月11日,商南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彭某執行逮捕。 2012年5月16日商南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彭某取保候審。商南縣公安局在變更強制措施前未征求檢察院意見,事后也未即時通知檢察院。2012年5月31日商南縣檢察院獲悉商南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彭某取保候審后,及時對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彭某的理由進行了審查,認為商南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做出對犯罪嫌疑人彭某取保候審的決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糾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需要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才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做出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彭某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已經該院批準,被依法執行逮捕。商南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做出對犯罪嫌疑人彭某取保候審的決定,顯然錯誤)。經該院檢察長李書之批準,向該縣公安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2012年6月7日日商南公安局撤銷錯誤的取保候審決定,將犯罪嫌疑人彭某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