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王曉彬 譚簡禮 翁大明)商南縣扎實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調解機制,今年以來排查矛盾糾紛519件,調處509件,調處成功502件,協議履行501件,有效地維護了全縣社會大局持續穩定。
全縣現已建成183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中鎮人民調解委員會13個、村居調委會167個、人民調解員732人、調解信息員1656人,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布城鄉”的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13個鎮開設法制講堂,對鎮綜治辦主任、“兩會一戶”人員和人民調解員進行全面培訓,使其熟練掌握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適應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規范調解文書制作,建立健全各類調解組織的崗位責任制和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基層調解工作水平。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對案件性質進行甄別,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能管轄的一般民間糾紛,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并開具《人民調解建議書》。人民調解組織接到《人民調解建議書》后,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審查調解協議合法的,確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直接起訴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認為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更有利于和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15日內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不需要執行的,由人民調解組織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法院按撤訴處理;有執行事項,可能申請執行的,由審判機關制作調解書,按調解結案;達不成協議的,審判機關邀請人民調解員共同開展訴訟中調解。信訪部門在受理信訪案件后,認為屬于人民調解、治安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解決的問題,告知信訪人按問題的性質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受理信訪人要求調解的民間糾紛,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按有關規定解決信訪當事人所反映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鄉鎮司法所著重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排查、調處糾紛等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向公安派出所和基層人民法庭派出專職人民調解聯絡員,履行對委托案件的協調、聯絡、受理、指派、調解、反饋職責;村(社區)調委會實行人民調解員輪流值班制度,負責做好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上報和矛盾糾紛調處等日常工作。縣級各部門通過建立調解工作室,排查化解本單位、本行業的矛盾糾紛,對下級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對于重大的、跨部門的矛盾糾紛及時上報,實行聯查聯調,聯合按章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