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文化部蔡武部長正式簽發《辦法》,8月1日正式實施。《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進行網絡游戲進行管理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絡游戲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二、制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遵循的基本原則
文化部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認真梳理網絡游戲存在的各種問題,細致研究各相關方的利益訴求,確立了從事網絡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即從事網絡游戲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要“遵循有利于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
同時規定,“國家鼓勵研發、運營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內容健康向上、寓教于樂的網絡游戲”。上述基本原則,既是政府管理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也是從事網絡游戲活動最低要求。只有遵循這一基本原則,網絡游戲市場才能得以規范,網絡游戲產業才能健康發展。
三、《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概念及適用范圍
明確相關概念,確定適用范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辦法》對網絡游戲、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等相關概念予以了明確。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絡游戲。
網絡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為依法行政,實現對網絡游戲行業的全鏈條管理,《辦法》對管理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
將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絡游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明確納入了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四、《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具體的制度安排
《辦法》首次系統地對網絡游戲的娛樂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為、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共計六章三十九條。《辦法》既在法規層級上固化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針對網絡游戲市場現階段出現的突出問題細化了管理措施,強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
一是進一步強化網絡游戲內容管理。網絡游戲不同于一般的靜態文化產品,其互動性、創造性、參與性使得網絡游戲呈現出“虛擬社會”的所有特點,影響著用戶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因此,加強內容管理是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實施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和國產網絡游戲備案是內容管理的基本制度。
2004年,《文化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4〕14號)明確了文化部實施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和國產網絡游戲備案管理的程序、要求,并設立了進口網絡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辦法》在延續現行有效做法的同時,明確了網絡游戲內容審查機構的職責、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的條件、程序、國產網絡游戲備案的方式和網絡游戲內容實質性變動時的審查和備案要求。《辦法》還要求網絡游戲運營企業建立自審制度,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同時,根據國務院“三定”規定及中央編辦發[2009]35號文件的規定,《辦法》規定“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以此,避免了網絡游戲管理中曾經出現的多頭管理、重復審批的現象,明確了網絡游戲行業管理與出版管理的職責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