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執行《陜西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范和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三、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四、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報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用人單位申報信息不實的,由征收機關依法核定。
五、從2016年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征收。商州城區內的中省駐商單位(含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電力、燃氣、石油、煙草、鹽業、水生產等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負責征收,商州區以外的中省駐商單位保障金由所在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六、全額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直屬機構的保障金,由各級地稅部門委托各級財政部門代扣代收。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單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七、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在每月稅收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3月1日前,向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上年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認定,出具《在職殘疾職工認定書》。用人單位需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在職殘疾職工認定書》申報繳費,未持《在職殘疾職工認定書》申報繳費的用人單位,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待。
八、地稅機關應實行稅費同征同管,定期對用人單位申報繳納保障金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聯報告,并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抄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