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對有關法規或者法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適時對有關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匯總,向主任會議提出清理情況的報告;對法規的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與現實情況不適應,或者與相關法規不協調的,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清理法規的建議。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市地方性法規有關具體問題的詢問,可以進行研究予以答復,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重要問題的答復,應當報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政府規章。制定規章的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程序按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