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賈靖峰)中國銀監會10日證實已發文加緊對商業銀行薪酬的監管,銀行高管績效薪酬四成以上須延期支付,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銀監會稱,此舉旨在將銀行從業者薪酬納入風險體系,今后高管薪酬將受延付、止付、扣回等約束。
此次發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對包括銀行高管在內的員工薪酬體系設下四道紅線。
一是延付、支付、扣回制度,除高管部分績效薪酬延付至少3年外,規定期內高管職責內風險損失暴露,銀行可將已發放績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二是以風險控制指標約束銀行薪酬,三是薪酬披露,高管薪酬亦列入披露內容,四是并不設薪酬限額。
銀監會銀行監管一部主任楊家才10日說,全球金融危機警示,薪酬激勵不當將導致過度冒險和逐利。新規特別強調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其中開列資本充足、不良貸款等5項指標,若一項未達標,全行人均績效薪酬不得超過上年,兩項未達標,全行薪酬下浮,高管薪酬下浮更多,若三項以上為達標,全行基本薪酬不得增長。
不過,楊家才當日即否認了“限薪”一說。他表示,銀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應由銀行董事會自行決定,《指引》旨在使銀行薪酬激勵與經營成本和風險暴露一致,將薪酬納入風險體系,防止激勵不當或激勵過度、與風險掛鉤不足而導致銀行從業者產生冒險行為,但未限制薪酬水平和薪酬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