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溫柔的建議整改,無法對審計對象構成強有力的約束,一些部門依然“屢審屢犯”。
50個中央部門,270個所屬單位,預算支出1460.24億元,其中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和賬務處理等不規范問題,涉及金額43.94億元……
在今年6月底,由國家審計署發布的《2011年度審計報告》中,審計署共向有關部門移送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112起,涉及300多人。一年一度的“審計風暴”再次迅速刮起。
不過,據記者觀察,自2003年發布第1份審計公告以來,國家審計署每年夏天都會集中發布中央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但是,這一舉動似乎正變得越來越“無力”。
據《投資者報》記者了解,目前的審計報告中,“處理處罰意見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這一部分明顯缺失,而是代之以更溫和的整改建議。
溫柔的建議整改,無法對審計對象構成強有力的約束,觀察歷年的審計報告不難發現,一些部門在“屢犯屢審”之后依然“屢審屢犯”。對于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違規行為,公眾除了感到無奈,更多的是漸漸習慣了一年一度的“審丑疲勞”。
對于一些部門“屢審屢犯”的原因,《投資者報》記者7月5日就此向審計署新聞處發去采訪函,被告知應該公布的信息都在網上公布了,沒必要再采訪。記者在電話中提出對于審計報告的一些疑問,工作人員也沒有正面回應。
對此,蘭州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中國審計學會常務理事楊肅昌認為,“做好對審計報告披露問題的行政問責,是加強審計報告監督力度應該深入的方向,而完成行政問責的主體應該是全國人大。”
行政型審計缺乏獨立性
清華大學會計研究所教授郝振平認為,“現行審計行政體制的好處在于它建立比較迅速,很快就能開展工作。而且審計所需的人力、物力資源都在國務院的掌控之內,國務院能支持審計工作很快展開。”
但他同時表示,這種體制在審計獨立性上存在明顯的弊端。他認為,這是政府內部審計監督,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的外部審計。
高級審計師、中國人民大學博士陳宋生也認為,“現行審計體制決定了審計機關的地位是不可能超越它的審計對象的,它們本身是平級單位,這種平級使審計機關很難發揮它的作用,這不是靠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就能解決的。”
學界普遍認為國家審計體制主要可以分為四種模式,立法型、司法型、獨立型和行政型,而行政型審計體制的獨立性相對較弱。
英國是立法型體制的先驅和代表,審計長是一名議會下院的官員,他代表議會依法獨立地履行職權,向議會提交審計報告;為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國家審計署禁止其職員參與各級政黨機構的政治活動,防止將政黨的觀點和立場帶入審計工作;透明度高,審計署的檢查結果,有權自行或通過媒體公布。
司法型的代表國家是法國,最高審計機構屬于司法系列或具有司法性質,它強調審計機構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審計法院的法官特別是高級法官實行終身制,它有效地保證了審計機構的穩定性與審計方針、政策的一貫性。
德國和日本是比較典型的獨立型審計模式國家。1985年頒布的《聯邦審計法院法》,規定審計法院既不屬于立法部門,也不屬于司法部門和行政部門,而是一個獨立的財政監督機構,只對法律負責,只作顧問,為立法部門和政府提供幫助,但是法院院長和副院長由議會選舉產生。
采用行政型審計模式的國家主要有瑞典、中國、泰國等國家,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行政首長或政府某一部門,本身隸屬于行政體系的審計部門要監督行政部門的財政收支,其明顯的弊端是獨立性較差,權威性比較弱。所謂“審計難,處理更難”不能不說與此體制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