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第6次常務會議已于6月5日討論通過并發布了《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這是金改啟動以來,國內出臺的首部系統規范民間借貸的規范性文件。文件明確規定,放貸人只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不得有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高利轉貸等行為。
法制日報6月13日報道稱,暫行辦法共八章三十八條,旨在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積極作用的同時,防范和應對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使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
暫行辦法不適用于商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依法設立的機構為個人和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暫不適用于自然人之間用于生活消費的借貸活動。
作為該辦法的獨家起草人、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黃震認為,暫行辦法一大亮點是,明確鄂爾多斯市政府鼓勵和支持設立企業化運營的民間借貸信息網絡平臺,創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探索通過信息技術和金融創新推動實現民間借貸市場陽光化、規范化和專業化發展。
作為暫行辦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于借貸主體與借貸合同的規范。明確規定,放貸人只能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放貸,不得有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高利轉貸等行為。放貸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根據借貸合同規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資金的權利。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放貸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必須是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暫時資金短缺的企業,所借的資金必須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嚴禁用于任何違法經營活動。借款人嚴禁面向不特定公眾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不得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