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案例:王先生是某單位的職工,畢業多年,早先炒房,后又炒股,正趕上2006年和2007年中國股市高漲,他很是賺了一筆,由此置辦了一些房產。
幾年前,王先生和小嵐(化名)結婚。但這些房產系王先生婚前所買,所以產權登記的都是他的名字。
《解釋三》出臺后,小嵐多了一層擔憂。她擔心,萬一以后感情發生裂痕了,自己豈不是不能分割丈夫的財產了?越想越愁,小嵐于是要求丈夫在其中一套房產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王先生說,這套房子位于市區某小區,面積125平方米,市價100萬元左右。
房管部門:雙方帶證件申辦簽寫同意加名聲明,那么,在已有的產權證上加名字,需要什么手續呢?
房屋產權登記處一名工作人員介紹,王先生的情況屬于“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房產,另一方要求加名”,因此夫妻雙方須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手續。辦手續時不僅要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而且產權人要到現場根據產權變更登記處的要求,寫同意加名的書面聲明,并在聲明上簽名蓋手印。
稅務部門: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百萬元房產交稅1.5萬元。夫妻一方要求在另外一方的產權證加個名字,稅務部門明確表示:要征稅。
市行政服務中心地稅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員介紹,加名登記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收,具體的計稅方式為“婚前房產契稅稅率3%,計稅價格為評估價格的一半”。
以王先生為例,假設他的房子(經評估后)價格為每平方米8000元,王先生家房子的面積為125平方米,那么要把小嵐的名字加進產權證,需要繳納8000元/平方米÷2×125平方米×3%=15000元。
法律人士:同意加名視為贈予產權變共有加名,不僅要征契稅,還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一名資深法官介紹,婚前房子進行加名登記后,該房子將由一方婚前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加名以后如果雙方離婚,那么該房子將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
若一方的房子是按揭的,則加名時須先獲得第一手的產權證,然后一方以贈予或轉讓等為理由與另一方先簽訂協議,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才可加名。
若一方的房子已辦理了產權證,則雙方直接簽協議同意加名,再到房產登記中心辦理手續就可使房子成為共同財產。
家庭理財
“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姻法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一出臺,有輿論認為,會掀起一股房產添名高潮。那加個名要不要交稅,稅務部門表示,“婚前房產契稅稅率3%,計稅價格為評估價格的一半”,也就是說,一套評估價為100萬元的房產,要加個名,要繳契稅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