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市發改委昨日公開發布《關于加強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就規范服務內容、規范傭金支付方式、規范具體收費行為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強調,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低價收進高價賣出住宅賺取差價。新規定自8月31日起執行。
北京市發改委表示,過去北京一些經紀機構分解經紀服務內容,多收費、亂收費現象時有發生。如除收取經紀服務費外,又另外加收信息費、看房費、網簽費等多項費用,引發了較多價格舉報和投訴。
為此,8月31日起執行的新規定著重就不得分解收費、重復收費、強制收費等作了明確規定。
新規定要求,經紀機構就同一套住宅提供買賣經紀服務收取的傭金總額,不得超過政府規定標準。經紀機構不得分解經紀服務內容或收費項目重復收費。同一套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已收取傭金的,不得另行收取咨詢費、信息費、廣告費、看房費、代書費、網簽費等費用。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住宅買賣經紀業務的,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對交易委托人提供真實的住房交易價格信息,不得低價收進高價賣出住宅賺取差價,不得以價格欺詐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委托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自愿選擇并在告知材料中簽名(蓋章)同意后,雙方簽訂委托合同。未經委托人同意確認的,不得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
北京市要求,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將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