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市經適房評分排序結果前天揭曉,有22戶家庭被審核出不符合經適房的申購條件,其中有7戶是因為家庭資產凈值超標,而最讓人感到刺眼的,當屬花30萬元買了寶馬車的家庭。
能夠開得起寶馬的人,依正常情形,都屬于有錢人家。倘若混過關了,開寶馬者必是擠占本應屬于中低收入者的份額,令后者繼續居住于逼仄空間;而他則可能因此多了一條投資的渠道,多了一筆不那么正當的財路。本來旨在保障窮苦人家居住權的政策,就要面臨種種責難。如果開寶馬的人都淪為中低收入者,那么,只能說城市實在太富有了。
包括開寶馬家庭在內的22戶家庭已被取消經適房申購資格,但筆者仍想知道的是,處理是不是僅止于此?這一次開著寶馬“沖關”不成功,是不是應該限定往后若干年內不得申請經適房呢?如果有關部門覺得,他們已經出局,也沒占到便宜,社會也沒有什么損失,那只能表明有司寬容大量啦。往后,開著奔馳(當然是分期付款)的居民是不是也會覺得反正不申請白不申請,申請了興許能混過去。那么,有司的寬容就可能變成“無原則”,被人當成一種默許和縱容了。
保障房申請程序越來越嚴格,有司也在認真核對申請者的材料和資格。但制度并非沒有紕漏:比如,公共部門缺乏對居民收入的全面精細化統計,由街道給申請人開具收入證明,可信度如何?另外,居民資產信息分散于房管、社保、稅局、銀行、車管所等機構,各機構之間是否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溝通平臺,使信息得到全面準確反映,也是一大新事。一些人之所以抱有僥幸之心,也可能在于看準了信息匯總尚有“靈活”空間。
無論被取消資格是出于何因,作為制度提供者的政府部門都不可不對所有可能違規申請的行為作出防范。9月2日媒體曝出的深圳261戶違規申購保障房者,受到這樣的處罰:駁回申請,處5000元罰款,3年內不得申請。而且有感于處罰太輕,有關部門正修訂法規,對不符合條件的騙購人處10萬元罰款并追究刑責,而如果是申請成功后被主管部門發現的還要加處一倍罰款。
現有的《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中,只規定:成功騙購者須“退出經適房、五年內不得申請”,但對騙購“未遂”的行為當做何處理,則付諸闕如。那么,廣州是不是應該修法,界定何者為“違規申購”或“騙購未遂”,并作出罰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