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法援熱線025-84686600報道 “我想把我的房子給別人,讓他給我養老送終。希望你們幫我起草個養老送終合同,并公證一下。”近日,秦淮區法律援助中心來了一位特殊的求助人—張瀾。
雖然老人有兒子在身邊,但她似乎并不愿意將自己的房產留給兒子。相反,她選擇了找一個陌生人簽“養老合同”。
房子被親生兒子“窺探”
20多年前,張瀾與丈夫結婚,生下了兒子吳磊。然而,婚后生活并不如意,由于性格差異,張瀾和丈夫經常發生摩擦。等到吳磊9歲大的時候,張瀾與丈夫離了婚,從此一個人生活。
半年前,沒有工作的吳磊找到了張瀾,并表示希望能照顧她。而此時的張瀾,由于患病嚴重,雙目幾乎失明。對于兒子的到來,張瀾也是一百個高興。住在一起的這半年內,吳磊對張瀾很是孝順,可張瀾卻漸漸覺得有些力不從心了。
原來,20多歲的吳磊,從小就游手好閑慣了,一直沒有找工作。這半年里,兩人都是靠張瀾的退休金過日子。由于張瀾每周透析要花不少錢,張瀾經常陷入捉襟見肘的境地。
時間長了,這對母子之間難免出現矛盾。前段時間,吳磊向張瀾提出了一個想法,這個想法徹底激怒了張瀾。原來,張瀾名下有一小套住房,雖然年久失修,但地處鬧市區,價值不菲。眼看家里的錢不夠用,吳磊便提議將這套房子賣掉,用來給張瀾治病。
愿與陌生人簽“養老合同”
這一番話把張瀾氣得不輕,她認為,兒子之所以回來找她,為的就是這套房子。兩人大吵一架后,還鬧到了派出所。經過協商,吳磊表示,賣房子也是無奈之舉,如果母親不放心,這筆錢可以放在姨娘那里,自己每個月拿點生活費花花就行。
盡管這話說得動人,但在張瀾心里,早已經對這個兒子失望了。她想了好久,終于做出了一個決定,就是找個人簽養老合同。隨后,她托鄰居放出風聲,表示只要有人愿意照顧她,等她百年之后,這套房子就歸那個人所有。
不過,由于并不太懂具體的操作流程,張瀾來到了秦淮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要求與受贈人簽訂養老送終協議并且公證。另外,她還表示要與兒子劃清界限,同時要求按照國家法律,要求兒子盡到贍養義務,每月上繳一定的贍養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有法可依但存在風險
那么,“養老合同”是否有效呢?
對此,金陵晚報法援熱線律師北京康達(南京)律師事務所馬龍介紹,張瀾所說的這個“養老合同”,其實叫做遺贈養老協議。《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撫養人簽訂遺贈的撫養協議。養老贈房是完全可行的。但馬律師提醒,“養老贈房”存在風險,即在被撫養人離世后,撫養人與其法定繼承人之間往往會產生繼承權糾紛。
一般來說,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相當于遺囑,效力優于法定繼承,二者是選擇性關系,也就是說,如果遺贈撫養協議成立,則不發生法定繼承。從法律效力和實際執行效果看,當事雙方最好去進行公證協議。
遺贈養老協議應當滿足這樣的條件,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贍養人和被贍養人),這里的贍養人須為與被贍養人(老人)沒有親屬關系的人。同時,在內容上,應當具有贍養的內容(包括衣食住行、就醫、臨終關懷、送終等內容)及遺贈財產的范圍和內容。
另外,馬律師也提出,遺贈贍養協議是一個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與兒子贍養義務并不發生矛盾。兒子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作為兒子沒有免責的權利。(金陵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