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當前征地拆遷制度改革的幾種方案,國土資源部一位官員近日在京表示,不贊成單純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鼓勵普遍建立補償動態調整機制和多種方式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同時鼓勵以留地安置“升級”農民的土地權益。(《南方都市報》10月21日)
現有征地補償機制明顯不合理。比如,地方政府以極低的價格征地,然后高價出讓。因此,無論是修改《土地管理法》還是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要點之一是重新確定征地補償機制,讓土地的“主人”——農民從土地改革和征地補償中獲得合理的收益。
去年年底,有報道披露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很多人分析認為,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是修法的關鍵。還有業內專家據此預測,提高征地補償數額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然而,征地補償標準究竟要提高多少,至今沒有準確說法。
如今,國土資源部官員明確表示,不贊成單純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表明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可能還沒有形成定論,或者說,在決策層面可能還存在一定爭議。那么,該不該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資者拿走了大頭,占40%~50%,地方政府拿走了20%~30%,村級組織留下了25%~30%,農民最終拿到的補償款只占到整個土地增值收益的5%~10%。由于土地是很多農民的主要經濟來源,從這些角度而言,應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但是,在國土資源部這位官員看來,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帶來三個問題:一是農民對補償標準的過高預期,會使土地征收工作更為艱難。二是大幅提高補償標準,地方財政將不堪重負。三是征地成本的轉嫁必將大幅增加第二、第三產業的成本。顯然,這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待大幅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后果。
在筆者看來,征地補償標準是否大幅提高或者說提高多少,不能由政府單方面提前設定某些標準,“同地、同價、同權”原則下的市場價格就是征地標準。也就是說,無論是現行補償標準——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或是在現行標準上提高10倍,其實都不符合市場規則。
在城鎮化、工業化快速發展的今天,有限的土地資源持續升值是一種趨勢。以市場價格標準為征地補償標準,盡管增加了征地難度、財政負擔和產業成本,但這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不能因為政府有壓力就犧牲農民利益。而征地補償標準市場化后,政府仍然可以從稅收等方面受益。
考慮到土地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又是農民主要的經濟來源和養老依靠,筆者認為,在征地補償以市場價為標準的同時,還應該設計多種方式的補償安置機制,讓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掛鉤,類似于地方政府在出讓土地時,土地出讓價格與配建保障房面積掛鉤一樣,這樣能避免農民“一夜暴富”又“一夜返貧”。比如說,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只有在農民同時認可的情況下土地才能征收,即把征地補償的選擇權交給了土地的“主人”。這樣做,無疑增加了征地的難度、征地的成本,但卻能讓農民獲得應有的收益,讓土地價值與征收價格相匹配,也能倒逼地方政府主動改革土地財政。(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