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稅務部門在對一戶股份制生物制藥企業進行日常核查時發現,該單位2012年12月由于生產需要,在原價值2100萬元的生產車間上擴建了“稀釋液產能提升項目”基建工程,該工程于2013年5月中旬完工,造價580萬元,并于當月底投入使用。由于該企業財務人員借口該項目工程尚未入賬,在申報2013年度房產稅時,仍按原價值2100萬元申報納稅。針對此情況,稅務部門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對該企業補征2013年房產稅2.842萬元。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同時,根據《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蘇稅三[1987])11號]的規定:納稅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應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驗收手續而已經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其房產價格尚未入賬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征稅。待工程驗收結算后,再按入賬后價格進行調整,并辦理稅款的退補手續。因此,該企業對原廠房進行擴建的行為,應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增加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并按稅法規定期限計算繳納房產稅。 丁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