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北京各居住小區開始供暖,可市民田女士在雙井附近租住的一套老房子暖氣供熱至今仍是“溫和兒”的狀態。找向她出租房屋的中介,卻遲遲得不到解決。對于一些市民近日遇到的供暖溫度較低卻無處“說理”的情況,房地產及法律專家日前表示,如果是中介托管的房源,應由中介公司負責;如果租戶和房主直接簽約,租戶有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我這臥室里的溫度計顯示,有暖氣時的室溫也只有15攝氏度上下。”田女士抱怨說,她在今年夏天和同事租了一套小兩居,由于是頭一次在外租房,經驗缺乏的她看到每間屋里都有鑄鐵的暖氣,也就沒有向中介詢問暖氣的使用情況,更沒有在房屋租賃合同里提前注明有關暖氣供熱達標的事項。
直到正式供熱一周后,室內溫度仍達不到本市要求的18攝氏度,她這時才醒過味兒來,趕緊跟左鄰右舍了解情況:原來,她租住的6層高紅磚樓里供暖設施年久失修,樓里的大爺大媽這幾年都是披著羽絨服在家過冬。
可這一情況,中介經紀人在帶她看房時卻只字未提。田女士在仔細查看租房合同時,發現自己租住的房子是一套“托管房”。市房協有關人士介紹,中介“托管房屋”是房主將自己的房屋委托給中介公司對外出租,由中介公司直接收取承租方的租金。同時,房主與中介公司簽訂協議,內容包括在租賃期間內房屋內配套設施的使用及維修情況—如在托管期間,房間內的配套設施損壞或失效,中介公司應負責維修,無法修好則應予以補償。因此,“托管房”內的供暖溫度不達標,租戶要找的首要責任人便是中介公司。
田女士在聽取了專家意見后,跟中介公司據理力爭。作為供暖季的補償,中介公司日前給她家送來了一臺電暖氣和400元“電費”。
另外,租戶租住的是非托管房,一旦發現暖氣有問題,又未得到妥善解決,則有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解釋,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房主將房屋使用權暫時移交給租戶,就必須將諸如“房子暖氣不熱”等風險提前告知租戶,因為這類信息關系到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由于在合同中對房屋使用情況未加任何注明,從法律上默認該房屋使用上不存在額外影響居住的因素,其中也包括暖氣問題。所以當暖氣供熱不達標時,則被視為房主違反合同約定,并負有妥善解決的責任;否則,租戶有權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并由房主承擔違約責任。(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