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9歲女孩小娜(化名)在集訓營培訓時受傷,遂將北京李陽瘋狂英語培訓中心訴至法院要求索賠。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陽瘋狂英語培訓中心賠償小娜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00余元。
小娜的法定代理人訴稱,2009年7月14日,小娜在李陽培訓中心開辦的“半封閉集訓營”培訓班上課時摔傷,致使多顆牙齒松動,下唇兩處傷口分別長約4厘米和1.5厘米。醫生診斷松動的牙髓存在壞死的可能,傷口愈合后會有瘢痕。該損傷勢必對小娜的容貌產生很大影響,造成其精神巨大傷害。故起訴要求李陽培訓中心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退還學費6萬余元。
法庭上,李陽培訓中心辯稱,小娜的損傷是在課余活動時間其自身跑鬧所致,小娜的父母應該對因培訓中心的過錯導致其孩子受傷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事發后培訓中心老師積極處理,全程陪同治療,墊付了醫療費及交通費,已盡到了合理的義務,并不存在任何不當之處。培訓中心并非全日制或其他教育機構,并不具有小娜父母所述的監護權。小娜父母主張的醫療費中有培訓中心墊付和已報銷的數額。小娜父親的護理誤工損失并沒有醫囑需人護理證明,也沒有完稅和已扣除其收入的單位證明;其交通費發生的時間與其就醫時間、地點均不吻合。小娜所參加的半封閉式培訓班系從其母親所參加的VIP班轉班而來,且根據規定只有在開課前或第一節課后當日可以辦理退班,而事發時已在次日,故不應再退款。小娜的傷情并未構成傷殘或死亡,故其所述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小娜如何摔傷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李陽培訓中心雖對小娜法定代理人提交的錄音證據不予認可,但從時間上分析,李陽培訓中心認可其中心老師陪同小娜前往治療時間為事發日12時,而初診醫院的病歷手冊中記載的受傷時間為1小時左右,且培訓地點距離初診醫院的車程亦不需要太長時間,由此可以確認,小娜的受傷時間應在授課期間。故在李陽培訓中心沒有反證的情況下,法院對其所述小娜是在午休期間因自身跑鬧摔傷的陳述不予認定。小娜法定代理人所述小娜摔傷過程符合邏輯,法院予以認定。李陽培訓中心雖不是學校,但仍屬于法定意義上的其他教育機構,負有對未成年參訓人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因李陽培訓中心未盡到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致使小娜在培訓場所內摔傷,李陽培訓中心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并就小娜經濟損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賠償。小娜發生的醫療費已由李陽培訓中心報銷了部分費用,剩余數額均與治療患處有關,法院予以認定。小娜父親陪同就醫存在誤工情節,但其父并未因誤工產生的具體扣款數額提供證據,且其提供收入證明上的數額已超過法定納稅標準,在其未提供完稅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對該項損失不予認定。照片顯示小娜的外傷確實已留下瘢痕,給其今后的學習和生活帶來不便,但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明顯過高,法院對此將酌情判定。小娜主張退還的學費屬于教育合同糾紛,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其可就此另案主張權利。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