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女大學生胡某因與同宿舍同學發生口角而懷恨在心,為泄私憤,竟放火焚燒該同學床鋪,造成約計人民幣7500元的財產損失,一審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該案因胡某不服,上訴至海口中院。日前,海口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了原判。
胡某,女,1991年出生,??谀掣咝?011級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在海口市美蘭區海口經濟學院桂林洋校區東苑房宿舍內,因與同宿舍同學李某發生口角扭打而懷恨在心。兩日后,胡某用事先購買的汽油一瓶潑灑在李某的床上及桌子上,然后用自帶的打火機點燃,將李某的個人物品燒毀,并導致安裝在該宿舍的空調、床鋪等物品同時被燒毀,價值約計人民幣7500元。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胡某不服判決,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其理由為:1、因被對方多次辱罵及毆打,學校不管不問,所以其不具有故意放火的主觀故意,且火被及時撲滅,未造成嚴重后果;2、曾患有抑郁癥,在醫院治療過一段時間,案發時精神不穩定;3、其犯罪情節輕微,已經賠償學院的損失,并取得學校的諒解。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緩刑。
??谥性航泴徖聿槊骱笳J為,上訴人胡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矛盾,為泄私憤,在其居住的學生宿舍內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并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胡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審期間,胡某通過其家屬積極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對上訴人胡某提出因被對方多次辱罵及毆打,學校不管不問,所以其不具有故意放火的主觀故意,且火被及時撲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上訴意見,經查,胡某和被害人李某因瑣事發生矛盾后,理應通過正常渠道予以解決,但其不能正確處理和李某之間的矛盾,為泄私憤,故意放火焚燒宿舍內的財物,給學院及李某共造成人民幣7500元的損失。足以證實其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觀上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上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對上訴人胡某提出其患有抑郁癥,曾在醫院治療過,案發時精神不穩定的上訴意見,經查,胡某為證實其因患有抑郁癥曾在醫院治療過而提交醫院的病歷,但其提交的病例系復印件,法院對其真實性無從考證,故無法確認其是否患有抑郁癥。
即使胡某患有抑郁癥,也不能構成免除刑事責任的事由。理由如下:首先,胡某在案發前積極準備作案的工具,購買能引起火災的汽油及打火機;其次,在案發時不聽從同學孟某的勸導,執意放火焚燒宿舍內的財物;再次,在案發后學院保衛處對著火一事進行調查時,其要求孟某隱瞞該火系其所放的事實。足以證實胡某在作案的過程中精神并無異常,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沒有喪失或減弱。所以,胡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負完全刑事責任。故其上訴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胡某二審期間通過其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的事實有諒解書及收條予以證實,予以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