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玩、好動是孩子們的天性。在天真爛漫的成長期,遇到一些 “磕磕碰碰”更是在所難免。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和家長的希望,給孩子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生活、學習環(huán)境是家長和學校共同的愿望,可現(xiàn)實生活中意外總會“不期而至”。日前西安市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張某訴學校侵權賠償案再次給校園安全敲響了警鐘。
課間摔傷家長狀告學校
10歲的張某是西安市藍田縣某小學學生。課間休息時,他快速奔跑去搶占乒乓球臺時,和其他同學碰撞后摔倒,并造成面部磕傷。事發(fā)后,班主任老師及時通知家長給孩子醫(yī)治,并將事故原因向家長進行了反饋。
經(jīng)醫(yī)院診斷,張某口腔頜面部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右眼周軟組織擦傷。在為期10天的治療期間,家長先后花費門診及住院醫(yī)療費等共計1475.53元。治療結束后,家長找到學校要求校方予以賠償,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沒有達成賠償意愿。于是,家長將學校訴至藍田縣法院,請求判令學校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475.53元。
庭審 家長校方各執(zhí)一詞
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庭審中家長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責任,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應依據(jù)過錯責任原則承擔學生受傷的責任。加之學生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未盡到保護、管理職責,應承擔學生受傷后就診的相關費用。
答辯中,學校認為學生是自己不小心受傷的,應自己承擔受傷后產(chǎn)生的費用。學校充分利用升國旗、主題班會、晨會、開學典禮等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特別不斷強調(diào)“課間文明活動,嚴禁追逐攆打,嚴禁到危險的地方去、做危險的游戲”,這次事故是學生不聽教育,違反紀律,自我保護意識差導致的。反觀家長,連學校下發(fā)的有安全教育內(nèi)容的《告家長書》都沒有簽字,充分說明其沒有很好地負起監(jiān)護人應有的責任。綜上,校方認為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校方教育到位但管理欠缺
“校方盡到了教育職責,但在管理方面仍有欠缺。”藍田法院法官、該案審判長趙京進介紹說,包括幼兒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上屬于特殊主體責任。
具體到該案中,學校所列舉的班會、升旗儀式及《告家長書》等均屬于教育職責。結合法庭對事發(fā)現(xiàn)場調(diào)查,課間,學校并沒有安排老師引導學生開展活動,而且案中原告受傷時老師并不在場,這說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監(jiān)護人的家長也沒有履行到教育的義務。在隨后的調(diào)解中,法院認為學校應該賠償,但賠償?shù)念~度僅限于學生的醫(yī)療費用,對家長提出的賠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均不予支持。作為調(diào)解成功的典范,該案件既恰當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警示了學校和家長對未成年人加強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因其在處理校園類似事件中帶有一定的普適性意義,該案被市法院列為2012年10大典型案例。
學生沒買保險 學校直喊冤
“讓買保險不買,偏偏他就出事了,出事還要學校賠償,學校太冤枉了。”庭審后,一位老師的抱怨讓趙京進印象深刻。據(jù)了解,張某所在的學校是有學生意外傷害險的,而且該班大部分學生都購買了保險,碰巧張某等個別同學沒有買。
“如果張某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會按條款對張某進行賠償。得到補償,家長也許就不會起訴學校了。”趙京進說,本案中張某10歲零1個月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10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小學等教育機構的責任更大。據(jù)了解,受教育資源發(fā)展不均衡,在城里“擇校風”蔓延的同時,我市部分農(nóng)村地區(qū)的家長則不惜花費將孩子送到鎮(zhèn)或縣上幼兒園及小學就讀。隨著鎮(zhèn)、縣級“名校”學生不斷增加,在原有師資力量條件下,學校面臨的安全責任風險也在增加。據(jù)此,趙京進建議學校在履行教育職責的同時,能通過完善校園內(nèi)的設施、安排專人引導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和保護義務。家長在對孩子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給孩子購買一份保險,以防“不測風云”。
保險推廣遭遇自愿瓶頸
據(jù)了解,針對在校學生自我安全保護能力有限,校園安全事故隱患難以根除等實際,國內(nèi)多家保險公司均推出有學生意外傷害險、校方責任險等,通過保險公司賠償來減輕學校面臨的安全事故壓力。但近年受查處教育“亂收費”行為影響,過去正常辦理的保險,如今在各學校都成了“自愿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不能實現(xiàn)全覆蓋,客觀上給學校的安全管理帶來巨大壓力。
“目前西安各中小學參保學生大概在60%至70%之間,因為‘自愿選擇’仍有30%到40%的學生沒有‘保險’。” 泰康人壽陜西分公司運營部經(jīng)理陳捷介紹說,學生意外傷害險和校方責任險均屬于老險種,其中意外險主要針對學生容易出現(xiàn)的各種意外情況,附加疾病險還包括學生疾病治療等。在泰康、太平洋、平安、人壽、新華等“老五家”保險公司,學生意外險屬于賠付率較高的非效益險種,甚至是“賠本買賣”,但出于社會效益考慮,各家都在堅持著。和學生意外險不同,校方責任險是由學校作為投保人,對因校方過失導致學生傷亡的事故及財產(chǎn)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償,是一種責任保險。適用上述案例,校方在對張某進行賠償后,可以通過校方責任險向保險公司理賠。
建議通過招標規(guī)范管理
據(jù)介紹,目前各家保險公司推出的學生意外傷害險的收費標準、理賠、服務標準均不統(tǒng)一。在影響行業(yè)發(fā)展的同時,也給學生及家長的選購增加了困惑,由此也讓安全意識不強或較差的學生家長抱有一定的僥幸心理,學生參保率自然就隨之下降了。
為充分發(fā)揮保險的積極作用,陳捷建議教育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投標的形式引入專業(yè)的保險公司,通過制定更加合理的保險方案,讓學生及家長花最少的錢辦更大的事情。“教育主管部門把關,可以避免家長們自愿選購時的盲目,由教育主管部門來推廣,也能引起學校和家長對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重視。”陳捷說,在當前仍需“自愿購買”保險的情況下,家長在選購保險時,請盡量關注磕著、碰著之類的大概率事件的賠付標準和額度,不要過分追求死亡、殘疾之類小概率的賠付額度。因為小概率事件發(fā)生的概率太低,貌似賠付額度很大但實際不會發(fā)生,不發(fā)生當然就不會有賠償。相反,生活中孩子磕著、碰著的大概率事件最多,通過理賠至少可以減少意外傷害給投保人造成的損失,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增加一份保障。(西安日報 記者 周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