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草案)》經西安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禁止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辦法(草案)》規定,依法設立的道路旅游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依據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未規定個體經營者可以提供校車服務。自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需要申請取得校車服務資格,禁止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校車抵達或者離開學校,應當在校園停靠。嚴禁校車凌晨0時至5時在高速公路行駛,嚴禁校車22時至次日6時在三級以下山區道路行駛。
校車收費要執行價格公示制度,應在校車明顯位置公示校車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于政府購置的校車,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校車標準收費,不得跨月收取。堅持學生自愿乘車,嚴禁亂收費。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必須全部安裝座椅安全帶,必須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校車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實時監控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辦法(草案)》中明確,對于違反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學校違反規定的,除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陜西日報 記者 鄧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