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女生宿舍實行封閉式管理、女生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需重點關注、加強教師心理輔導。24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四部門發布《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見》,《意見》提出六位一體的保護中小學生工作機制。(9月25日《西安晚報》)
這次四部門發布的《意見》主要從事前預防的角度進行指導,這正是輿論所期待的。《意見》從教育、排查、宿管等多個角度進行預防,可以說為少年兒童安全保障構筑了一道道“堡壘”。
但坦率說,單純指望這個《意見》保護兒童不遭性侵,恐怕作用還很有限。這是因為,《意見》只是一個粗線條的綜合預防措施,如果沒有詳細的配套措施,難以發揮出理想的效果。比如,《意見》只是要求各地相關部門通過課堂教學、講座、班隊會、編發手冊等多種形式開展性知識教育、預防性侵犯教育。但缺少量化、考核和監督。如果這樣的教育不能與教育官員、校長政績掛鉤,恐怕就會淪為擺設。
再比如說宿管,即中小學女生宿舍將全部實行封閉式管理防性侵。很多媒體以此為標題,足見這一措施具有的重要價值。但從網友反饋來看,質疑的意見不少。這同樣需要圍繞“宿管”制定專門的制度措施,從資金投入、安全設施標準(如攝像頭)等角度進行全面規范。筆者以為,只有把女生宿舍像銀行一樣進行安全保障(比如報警設施與派出所聯網),女生宿舍才能真正成為安全場所。
更重要的是,這個《意見》只有指導意義,還缺少強制性。地方相關部門對《意見》的落實能到什么程度還是一個未知數。在筆者看來,預防性侵兒童要想達到理想效果,必須要從《意見》上升到“條例”甚至法律層面,明確相關部門、學校、教師的法律責任及懲罰措施,才有強制性,相關措施才能變成“有牙的老虎”,否則,《意見》發布后地方相關部門就會落實或者不落實。換言之,預防性侵兒童還需要法的力量。
盡管《意見》提出“積極構建長效機制”,但并沒有涉及立法問題。眾所周知,法律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法律卻是構筑預防性侵兒童保護網的基礎。我國雖然有《刑法》《未成年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兒童安全護航,但從實際效果來看,還需要更完善。比如,我國刑法雖然將與不滿十四歲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納入強奸罪懲處范疇,但同時設置了嫖宿幼女罪,這為犯罪分子逃避嚴懲留下了空間。
反觀國外,除了多種措施預防性侵兒童外,在法律方面也值得我們借鑒。比如,美國就有專門的“梅根法案”來預防和懲處性侵兒童犯罪。再比如說加拿大,1988年《加拿大刑法典》修改相關條款強化保護性侵被害兒童的權益,2012年通過的《街道和社區安全法令》提高了與此相關的強制性最低刑罰,關于性侵兒童行為涉及的罪名包括性騷擾罪、引誘實施性接觸罪、性剝削罪、亂倫罪、性攻擊罪。我們的相關法律還需要細化和“升級”,更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