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去年采訪柞水漁鼓傳承人時才得知,“漁鼓戲”這項已經成為當地人不少茶余飯后休閑方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曾經瀕臨消失。由于搶救及時,它才得以煥發出新的生機。
然而,并非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為使陜西豐富的文化遺產得以更好地傳承,省文化廳起草了《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并已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條例》草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名錄式”保護,縣級以上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予以公布,實行動態管理。列入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依情形實施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和傳承性保護等。
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制定專門方案實施搶救性保護,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修繕建筑和場所,改善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和生活條件,安排或招募人員學藝,并每年進行評估和檢查。
對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方式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實行生產性保護,并將其納入文化產業發展規劃。
對特色鮮明、操作性強、易于推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依托傳習所、學校、培訓機構等培養傳承人和開展展演展示活動,實行傳承性保護。
建議民企同等待遇參與“非遺”保護
根據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縣級以上政府文化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請,文化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公示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需重新評審的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原批準機關予以撤銷,并責令返還項目保護經費或傳承補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審議草案后建議,增加條款鼓勵民營企業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發設計符合市場需要的新產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同時,在代表性項目申請、項目投資稅收減免、文化用地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