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陳某表示愿意承擔應負的責任
昨日上午,長安區法院開庭審理陳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與以往其他交通肇事案不同的是,長安區民政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身份,出現在法庭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因車禍身亡的“無名氏”各種費用29萬余元。
不能確定身份
死者成了“無名氏”
上午9時許,庭審正式開始。長安區檢察院公訴書顯示,陳某今年30歲,長安區引鎮南寨西村人,系陜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聘用司機。2010年4月28日晚7時50分許,陳某駕駛牌照為陜AE2468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長安區韋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郭杜街辦中祝村處,與路上一男子發生碰撞,致該男子當場死亡。長安區檢察院認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主要責任;被害人由于沒有在人行道上行走,負次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陳某刑事責任。案發后,公安長安分局多方偵查尋找,至今不能確定死者的身份,死者成了“無名氏”。
民政局當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在昨日的庭審中,長安區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劉波,以原告的身份到庭,肇事車輛所在的服務公司和承保的保險公司,成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在由長安區民政局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書中,認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作為肇事貨車的承保單位,陜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服務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長安區民政局請求判決三家公司支付“無名氏”死亡賠償金282580元,喪葬費15146元。
保險公司有異議
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在兩個小時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肇事司機陳某始終低著頭,他表示:“沒有什么再辯解的了,愿意承擔應付的責任。”
作為被告的三家公司,對公訴人出示的各種證據,都表示沒有異議。陜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對原告提起的賠償金、喪葬費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后公司已經為死者支付了10590元的喪葬費。大地財產保險碑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身份”提出質疑,長安區民政局代理人稱,長安區民政局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依據,是今年7月9日由公安長安分局、長安區人民檢察院、長安區人民法院、長安區民政局共同簽署的《關于辦理交通肇事案件無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暫行辦法》。但是,大地財產保險碑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認為,交通肇事案發生在2010年4月28日,而《暫行辦法》于2010年7月9日才開始執行,因此,不能用新規定的辦法處理解決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他還認為,長安區民政局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不合適,甚至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
昨日,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出臺新規
民政局替“無名氏”維權有法可依
2010年7月9日,長安區公、檢、法等機關和民政局簽署文件,共同出臺《關于辦理交通肇事案件無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暫行辦法》,規定由區民政局代替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無名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無名氏”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無名氏”死者的賠償金由民政局單設會計科目保管,并建立財務賬冊。每個案件的賠償金至少保存5年,5年后仍無人認領的,款項可以轉入社會救濟基金賬戶,超過5年前來認領的,由民政局從賬戶中調劑資金支付。另外,如“無名氏”后來有親屬認領,親屬如對賠償金額等有異議,還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檢察機關
這在西安還是首創
記者從長安區檢察院了解到,此案是《關于辦理交通肇事案件無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暫行辦法》后,長安區法院開庭審理的第一起交通肇事案“無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長安區檢察院的丁建濤告訴記者,交通肇事中受害人身份無法核實,成為“無名氏”的案例并不少見,但是如何維護“無名氏”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呢?目前,國內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幾乎還是一個空白。7月9日,由長安區檢察院牽頭,聯合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門,正式出臺這樣的暫行辦法,以維護“無名氏”的合法權益,“這在西安還是首創”。
法律專家
這種做法體現“執法為民”理念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杜發全說,全國各地在維護交通肇事中死亡的“無名氏”權益方面的探索不少,但是由公安、檢察院和法院聯合民政部門建立完善的制度和長效機制的并不多見。“這種做法是實現多方共贏的好辦法,體現了‘執法為民’、‘執政為民’的理念。”
本組稿件文/圖記者張志杰實習生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