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歸口管理全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
二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查處社團組織違法行為的職能;
三 全市移民安置工作的職能;
四 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的職能;
五 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各地 抓好落實;指導全市民政基層組織建設。
七 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調查核實上報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外地救災 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生活救濟;指導農村救災 合作保險。
八 負責調查、協調、指導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九 負責管理全市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訂落實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補助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
十 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 負責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承擔區"雙擁"領導小組辦 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退休志愿兵、復員干部和軍隊離退休干部、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指導軍供站、光榮院和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工作。
十二 負責全市農村遷入移民的安置和有關扶持開發工作。
十三 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十四 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遣送工作;指導市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五 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我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并監督落實,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生產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等工作的報批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年審工作。
十六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十七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上報鎮的設置、撤銷、更名工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承辦鎮、街道邊界爭議的 調處事務。
十八 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規范全市地方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指導鎮、街道地名管理工作。
十九 負責全市社團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 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 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二十二 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二十三 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二十四 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二十五 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區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