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定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和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市屬各部門和各行各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管理公證、律師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等工作。
(四)指導人民調解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以及基層法律服務、基層調委會、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