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第39條規定的只是企業不能實行第36條、第38條的情況,并沒有說不能實行第40條的情況。所以,原勞動法第40條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應該安排勞動者休息,與不定時工作制沒有關系。如果勞動法規定第40條有例外,那么第39條就會寫明。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不定時員工節假日加班費,只是明確規定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方法,并明確規定法定節假日應當安排休息。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勞動部規章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不定時工節假日加班費不妥。
員工應可自主休息
昨天,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認為,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加班概念是基本的原則,因為不定時工作制一般由員工安排時間,而且適用范圍很窄,一般是企業高管等,員工有很大的自由來支配自己的時間,一般是工作兩三天,休息一二天。不存在加班,自然也不存在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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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不定時工作有加班費
據了解,各地關于不定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是否有加班費的規定并不統一,上海和深圳均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的規定支付工資。原勞動部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