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按照審批表,謝明峰的戶口只能落在龍港鎮西關村。但是,在實際辦理過程中,上述規定成了一紙空文。
沁水縣公安局戶政科為謝明峰開具的“準遷證”上,將其遷入地改為“中村鎮”(屬中村派出所)。
2003年10月27日,謝明峰拿著農業戶口常住登記表、準遷證以及加蓋了端氏村村委會公章的空白戶口遷移介紹信,來到端氏中心派出所,要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張莉莉回憶,由于遷入地不對,她專門請示了時任縣公安局戶政科科長的習香琴,“她說,公安局都審批了,你盡管辦就行了”。
最后一步,中村派出所戶籍民警韓入社,在遷移證上沒有身份證號碼的情況下,違規為他上戶口,并為其編造了虛假的身份證號碼。
至此,法律上的謝明峰誕生了。
在這個地方,他結婚成家,不但有了正式工作,還成了沁水縣的“合法”城鎮居民——殺人犯張曉宇名正言順地變成了“真正的”謝明峰。
賠償被害人家屬30萬元
2008年7月1日,已是中村煤礦銷售部經理的張曉宇,在沁水縣被黑龍江省尚志市的公安人員抓獲。
此時,距離他外逃,已有13年之久。在被害人家屬的要求下,山西省公安廳督察總隊、治安總隊和信訪處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對沁水縣公安局非法為張曉宇上戶口一事進行了調查,明確了當時沁水縣公安局的兩名局領導、縣公安局戶政科、端氏和中村兩個派出所、楊書聲、張莉莉、韓入社,在整個事件中存在的問題。
調查報告稱,沁水縣公安局端氏中心派出所民警楊書聲,在辦理謝明峰戶籍的過程中,“未在逃犯網上進行比對”,雖然謝持有遼寧的身份證,“也沒有從全國人口信息網調取該身份證號碼辨別真偽,查明真實身份”。
張莉莉的問題在于,為謝明峰開具“遷移證”時,沒有認真檢查核對底簿,就為其辦理了遷移手續。
2008年10月,沁水縣人民法院判決楊書聲、張莉莉犯濫用職權罪。
除宋建新外,沁水縣紀檢委、監察局給予習香琴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韓入社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同時,沁水縣公安局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