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房地產權屬與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房管局產權處”)正副處長都因受賄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審判決書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請求法院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赫然出現在所列舉的證據中。
對此,有評論認為,株洲市房管局出面為被告人求情的舉動,顯得十分突兀。也有聲音質疑,行政單位工作人員觸犯刑律后,由原單位向法院出具請求減輕處罰的函是否合適,這樣的函件是不是證據,法院是否應將該函件作為判決依據?
正副處長雙雙落馬
株洲市房管局產權處處長尹春燕和副處長劉鴻剛都在株洲市房地產局工作多年。尹春燕1991年進入株洲市房管局,2004年被株洲市人民政府任命為產權處處長,全面負責產權處的工作。劉鴻剛于1996年進入市房管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為產權處副處長,分管產權處下轄的房地產擔保公司。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7日作出的二審判決稱,2006年至2011年間,尹春燕、劉鴻剛利用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管理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等職務的便利,濫用職權并收受他人賄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81萬元、價值人民幣16.9萬元的房屋一套,劉鴻剛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44.7萬元。
2011年4月14日,尹春燕被株洲市紀委調查,4月19日被宣布“雙規”。
據湖南當地媒體報道,尹春燕擔任產權處處長以來,株洲市紀委陸續收到關于尹春燕涉嫌違紀的各類材料,“尹春燕正式進入株洲市紀委調查視線,則源于2010年查處的涉案金額近億元的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國來等4人騙取貸款案”。
判決書透露了相關情節:2006年6月21日,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房地產擔保公司借款270萬元。2007年,該公司董事長田國來請求尹春燕為其辦理保利大廈十個自然人業主的分戶證提供幫助,在尹春燕的關照下,田國來緩交了辦證的相關費用,并辦理了分戶證。
2007年3、4月的一天,尹春燕在株洲市新天賓館打牌,田國來發給其底資0.5萬元。2007年8月的一天,田國來為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及辦證給予的關照,在尹春燕家里送給其現金人民幣30萬元。2010年夏天,尹春燕退還人民幣2萬元給田國來。其余人民幣28.5萬元尹春燕予以收受。
2007年4月,田國來請劉鴻剛幫公司完成攬儲任務,劉鴻剛用房地產擔保公司的1000萬元資金幫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完成了攬儲任務,公司副總經理彭炎君送給劉鴻剛現金人民幣80萬元,2007年7月,劉鴻剛退還52萬元,對其余的28萬元予以收受。
此外,兩人還有其他犯罪事實。尹春燕在“雙規”期間的《悔過書》記錄了她犯案的心路歷程:“是有些開發企業送到辦公室或家里的現金,我確曾收下了。”“在鉆研業務的同時,我逐漸放松了對自己廉潔自律方面的警惕……開發企業或其他人有求于我,無非是看重我手上的權力,或是為了貸款,或是為了登記或辦事方便,或是為了讓我幫忙進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覽無余。我利用手里的權力,為他們謀取便利,并收受他們的錢物,已經構成犯罪。”
在二審判決中,尹春燕案維持一審原判,尹春燕被判刑8年;劉鴻剛則因在二審期間檢舉了他人盜竊的犯罪事實,并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由一審判刑5年改判4年。
行政機關出求情函是否會妨礙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尹春燕《悔過書》的末尾,她“懇求組織上充分考慮我的所有積極表現……拉我一把”。
從株洲市房管局的做法來看,該局的確是拉了尹春燕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向法院出具了請求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