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短期罰款不能威懾“整治時段”外的違規者,另一方面,考慮到警力不足等掣肘因素,有的路段設罰,有的路段“放行”,甚至沒有交警,也會讓相關執法形式化,使一些市民“見警行事”,變成防范交警而非敬畏規則。
法律的寶貴之處在于公正公平,而要充分尊重法理精神,就要堅持誰違規誰負責的底線。由此出發,整治“中國式過馬路”,首要的就是做到監管常態化。而不怕罰款怕丟臉,昨日執法中的許多現象,也提醒決策者在罰款之外,可以有更多選擇,比如德國就將闖紅燈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顯然,從職責要求到客觀現實,都要求執法者擯棄“一罰了之”的簡單思維。這既是決策者急需破解的課題,也是根除“中國式過馬路”的關鍵所在。(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