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行,不同于以往的被動登記,未來企業需要主動“報備”信息。昨日,國家工商總局對這一條例的相關配套規章進行解讀,其中《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補充了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情況,通過登記住所無法找到的“失聯”企業也將被列入這一名單。
為防止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對企業不按照規定公示信息的行為進行約束,工商部門將設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如果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仍拒不公示信息,將進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依照條例規定,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按照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昨日,國家工商總局外資注冊局局長馬夫介紹,在條例內容之外,還有一種情形也將被納入經營異常目錄當中,“依照《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通過企業自行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也將被納入這一目錄當中。”(記者 張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