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為了吸引、招徠旅游者,以不合理的底價進行招徠,再在旅行途中誘騙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來獲取利潤的現象屢見不鮮;網絡欺詐、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等現象也與日俱增。未來,這樣的情況或將通過上海地方立法予以規范。這是新民網記者今天(23日)從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旅游條例修正案(草案)》中獲得的信息。
中途安排購物不得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據市旅游局局長楊勁松介紹,2013年,上海接待國內旅游者2.6億人次,組織出境旅游者233.4萬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者757.4萬人次,全年實現旅游總收入3407.1億元,占全市GDP比重為6.5%。
然而,部分旅行社為了吸引、招徠旅游者,以不合理的底價進行招徠,再在旅行途中誘騙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來獲取利潤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此前出臺的《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
據介紹,《旅游法》出臺后,“零負團費”和“強迫購物”現象有所改觀,但旅行社對《旅游法》規定“協商一致”要求還難以把握。為此,《修正案草案》從保護雙方利益角度出發,對《旅游法》做了細化,規定旅行社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游者要求制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合同。“該書面合同既包括出發前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相關條款,也包括在旅游途中所做的補充書面約定。”楊勁松說。
記者注意到,除簽訂合同外,《修正案草案》規定旅行社安排購物還應遵守相應的行為規范:不得影響同一團隊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經營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項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修正案草案》還明確,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旅游者拒絕接受指定購物場所及另行付費項目為由,拒絕簽訂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團費、另行收取費用。
網絡旅游也需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和傳統門店銷售模式相比,便捷的網絡旅游如今備受游客青睞。但同時網絡欺詐、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等現象與日俱增。針對這些問題,此次《修正案草案》也進行了制度設計。
記者看到,按照《旅游法》規定,通過網絡敬業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對于上位法的這一要求,《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細化落實,明確解釋旅游業務具體包括經營包價旅游、代理銷售包價旅游合同、委派領隊或導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等。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
“為了便于分辨許可證等信息的虛實,《草案》規定網站應當與旅游主管部門聯網認證。”楊勁松說。
而針對網絡經營的另外一種情況,即通過網絡經營旅游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代訂業務的,《修正案草案》規定其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提供商。
市人大財經委在審議意見中指出,消費者較難辨別網絡所銷售的旅游產品是網絡旅游經營者自營產品,還是其代銷的旅游產品,或者是聯合組團產品,易發生銷售欺詐及妨礙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的情況。為此,建議《草案》明確網絡經營者包價旅游合同,應當注明是自營產品、代銷產品,還是聯合組團產品。(記者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