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29日電 (國璇)日前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副部長王振江29日在北京就此進行了解讀,表示《決定》突出優化政務服務,注重規范監管執法。
3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圖為司法部副部長王振江。劉健 攝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當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王振江在會上介紹說,此次修改、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總體上有四方面特點和成效。
一是突出優化政務服務。《決定》刪去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中,關于外國企業申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時需提交外匯部門證明文件的規定,即今后企業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簡,既適應了當前管理的工作實際,也有利于提升服務質效,增強經營主體的獲得感。
二是注重規范監管執法。針對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根據修改后的標準化法和國務院關于清理工作的要求,刪去條例中關于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的精細化、規范化水平。針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賦予執法人員行政檢查手段,加強對企業信息公示違法行為的監管,強化法律義務的落實,防止“劣幣驅逐良幣”。
三是適應行政管理需要。修改調整教學成果獎勵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中有關機構名稱,切實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適應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的實際,使行政機關能夠依法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同時,讓人民群眾更加及時準確找到相應部門,為更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四是強化法律法規銜接配套。根據民法典、對外貿易法等法律規定,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廢止煤炭送貨辦法等13部已不適應當前經濟體制變化、改革發展實際需要以及有關領域工作實際的行政法規,使法律體系更加和諧、完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