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合肥5月7日電(盧佳銀)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對安徽淮海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杰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違法所得1488.845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劉杰受審。盧佳銀 攝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杰利用擔任淮礦集團副總經濟師兼多種經營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淮礦集團內部產品市場管理領導小組副組長,淮海實業發展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提拔、獲取內保產品資格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3年,劉杰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88.8458萬元,其中175.9932萬元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杰受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全部退繳,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劉杰當庭表示不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