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0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6月20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受賄一案。
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剛利用擔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管理二局副局長、局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98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姜志剛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姜志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姜志剛生于1960年8月,江蘇人。他于2023年3月官宣被查。同年8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違規干預原管理單位人事安排”“違規幫助親屬入股私營企業”等。
今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7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包括姜志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樓堂館所等問題。他被指在2017年至2023年多次組織與其關系密切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私營企業主等,在住宅小區、高檔酒店等場所,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
此外,姜志剛還以探親或調研為名,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到多地旅游,并多次帶私營企業主約見有關地方領導干部、國有企業負責人,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