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2日電 據自然資源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資源節約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挖掘地下空間資源潛力,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探索推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主要從強化規劃統籌引領、健全用地供應政策體系、規范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完善產權管理等四個方面,從國家層面提出了緩解城市土地資源供需緊張、拓展城市空間的政策措施。
其一,強化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統籌引領。《意見》明確,要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性作用,有序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一是要開展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綜合調查評價。加強城市地質基礎調查,明確可利用的規模、質量和三維空間分布,為科學開發利用奠定基礎。二是明確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原則、重點內容。三是支持結合重點領域和工程建設,探索城市空間分層規劃和資源復合利用。鼓勵符合條件的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設施。
其二,健全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供應政策體系。為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底線要求,處理好已設立用益物權與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意見》提出準入要求、供應方式和地價支持等政策措施。一是明確地下空間的準入要求,細分優先布局、鼓勵布局和禁止布局的項目類型。同時,對納入國家和省重大項目且需要利用深層地下空間的,支持各地在不改變地表土地利用現狀和用地類型的前提下,結合實際開展探索。二是充分考慮相鄰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關系,保護已設立的用益物權,細化可以協議出讓(租賃)國有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三是明確實施差別化的地價支持政策。實行地價向下遞減的優惠政策,明確地下三層及以下可減免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對于已設立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空間通過劃撥方式供應并自行開發的,不再收取土地價款。
其三,規范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意見》通過規范管理和優化程序,提高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審批效能和監管服務水平。一是明確對于單獨設立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與地表分別辦理規劃許可,規定了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具體內容,并提出對于詳細規劃未明確相關規劃控制指標和要求的,可依據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研究確定規劃要求,納入詳細規劃。二是按照劃撥、出讓(租賃)等不同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程序,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其四,完善城市地下空間產權管理。為更好發揮產權管理的激勵約束作用,平等保護各類地下空間產權主體合法權益,《意見》進一步強化不動產產權管理。一是規范不動產登記規則,對于與地表作為一個整體供應、單獨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提出具體的權利設定方式。明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分攤規則。二是對于建成并通過竣工驗收,且符合詳細規劃的地下空間,可依法完善相關用地手續。對于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協議方式補辦手續。三是強調城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并明確相應的轉讓、出租和抵押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