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13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13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將“金某等組織賣淫案”等三個案例作為第44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各地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其中,“金某等組織賣淫案”的裁判要點之一在于,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為獲得立功情節約購毒品并予以揭發的,屬于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立功線索,不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案情顯示,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金某與臧某樂、鄭某、戈某宇共同出資開設養生會所,組織7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四被告人組織他人賣淫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2萬余元(幣種下同)。其中,金某分得76485元。案發后,金某主動投案,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因本案被取保候審。其間,為了能夠被認定為立功從而得到從寬處罰,金某主動尋找立功線索,通過網絡聯系李某朋購買毒品。2019年12月,金某為試探能否從李某朋處購得毒品,在福建省廈門市從李某朋處購買了1.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1月,金某為獲得更大幅度從寬,向李某朋約購甲基苯丙胺100克,商定在廈門市進行交易。后金某赴廈門市,并向廈門市公安機關揭發該販賣毒品犯罪行為。在商定的交易地點,公安機關根據金某提供的線索將攜帶110.61克甲基苯丙胺的李某朋抓獲。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臧某樂、金某、鄭某、戈某宇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同時,認定被告人金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以及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據此,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提出上訴,稱其揭發的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應當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刑事判決,認為原判認定金某犯組織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金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約購毒品并進行揭發的行為不構成立功,更不構成重大立功。原判認定金某的上述行為構成立功不當,但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應加重金某的刑罰。故維持對金某的定罪量刑。
最高法在發布該案時指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應當是檢舉揭發他人實施的、本人沒有參與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揭發本人參與的犯罪行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金某主動向李某朋約購毒品,進而向公安機關揭發李某朋實施的販賣、運輸毒品犯罪行為,由于金某系毒品交易的下家,屬于本人參與的犯罪行為,故不應當認定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最高法指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犯罪線索不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實踐中,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不擇手段地以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任何人都不應該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若不問線索來源,將上述情形認定為立功,有違基本法理,會“催生”新的違法犯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