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之窗7月6日訊(張玲)7月5日,鎮安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超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王超系湖北省天門市人,在青海西寧市做裝修生意。2009年12月24日23時,被告人王超駕駛青B76067"五菱鴻途"小型普通客車,載乘幫其料理生意的父親王銀仿和同在西寧打工的六位老鄉,從西寧市南新區上高速路回武漢老家。車行至西安市后,走錯路去了漢中市,又從漢中市返回城固縣下高速公路走316國道到安康市五里鎮前往西安。26日凌晨1時許行至包茂高速柞小段下行線K124+584M處時,由于被告人王超連續26小時駕車,中途未得到充足休息,過度疲勞駕駛,致使車輛撞向行向路右的輪廓標后車輛方向調轉,后車門撞向行向路右隔鋼板防護欄,翻入高速公路路基下的涵洞口上方,造成其父王銀仿當場死亡,車輛及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超無視國家交通法規,疲勞駕駛,臨危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案發后積極報警,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