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柞水縣人民法院營盤法庭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一對“夫妻”結束了七年“婚姻”。
男青年李甲民(化名)與同村女青年陳花珍(化名)在雙方父母的包辦下于2007年3月訂婚,當時,李甲民21周歲,陳花珍18周歲。2010年5月,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按當地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結為“夫妻”。但陳花珍始終不同意這門婚事,長年在外地打工,每逢春節回來也不與李甲民同居生活,春節過完,她就外出打工,平日雙方互不來往,也沒有聯系。
2014年7月1日,李甲民走進柞水縣人民法院營盤法庭告訴法官,他與陳花珍雖有夫妻之名,但事實根本沒有同居生活過,雙方也沒有在一起生活的意愿,唯一的問題就是當時“結婚”時,自己花了3萬多塊錢的彩禮,想通過法律途徑要回。營盤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時組織雙方調解,法官給二人講道,“婚姻要以愛情為基礎,結婚一定要雙方完全自愿,我國法律禁止父母包辦婚姻。結婚需符合法定條件,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才算是法律上的婚姻,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并希望雙方能夠從包辦婚姻造成的傷害中迅速走出來。接著法官又向二人講述了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李甲民和陳花珍很快達成了返還3萬元彩禮的協議,并及時予以履行。昔日的“夫妻”和和氣氣地分手了,法官也祝福雙方能夠找到屬于自己各自的幸福。(劉丹宏 侯向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