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鎮安縣一男子因家境貧寒一直娶不到媳婦,在云南打工時聽說花錢能買“越南媳婦”,便花去4.6萬元彩禮將一“越南媳婦”帶回家中。12月11日,鎮安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段某犯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段某因家境貧寒,且常年居住高山,到而立之年還未娶到媳婦。2012年3月,他在云南省廣南縣打工時,認識了一個叫“老李”的人,稱能給其找到媳婦,但要支付一定“彩禮錢”,急于成家的段某便欣然答應。
2012年6月中旬,段某及其親屬在老李的安排下,見到了越南“媳婦”陶某。在向“老李”等人支付了4.6萬元所謂的彩禮錢后,段某將陶某帶回自己家中共同生活。
2013年4月12日,“越南媳婦”陶某趁段某不備,徑自跑到當地派出所報警請求解救,稱其2012年6月在越南的家中干農活時,被人帶至中國云南省廣南縣,并以2萬元價格賣給“老李”和“老楊”。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后,與越南警方取得聯系,并將陶某遣返回國。
公安機關立案后,段某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為娶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鑒于被告人能坦白犯罪事實,且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遣返回國,對被收買的婦女又沒有虐待行為,犯罪情節輕微,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記者田德政通訊員姚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