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違約金該怎么算
“合同上約定延期交房的需要支付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可現在開發商卻想幾千塊錢就打發我們。”同樣在御園小區購房的魚先生,近日雖然接到了交房通知,但卻因違約金不能達成一致,依然無法入住。魚先生說,他買房時,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12年10月1日前,預期不能交房的,每日開發商按業主購房時交付房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可是現在開發商只支付他們2000元至5000元的違約金。
在魚先生提供的購房合同上,華商報記者看到,雙方對出賣人逾期交房的責任劃分上有明確的規定:逾期不超過30日的,自合規定的最后交房日期第二天起至交房日,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30日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已付款的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最后交付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近日,魚先生接到了交房的通知,可是因為不認同開發商給出的違約金,依然在僵持著。魚先生說,根據房子大小開發商只愿意支付2000元至5000的違約金,并且要他們簽協議,不再追究違約金的事,否則就不予交房。
魚先生說,他當時一次性交清了全部房款40多萬元,按照合同約定,從2012年10月1日起至現在,開發商應該支付他10多萬元的違約金。現在開發商只愿意給5000元的違約金,他肯定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