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業液態氧作為原料在公司充裝后冒充醫用氧,銷往商南縣、丹鳳縣、洛南縣、商州區等地20余家醫療機構。近日,商南縣法院一審宣判該縣首例生產、銷售假藥(醫用氧氣)案,被告人王海峰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2003年8月13日,王海峰(河南省西峽縣人)在商南縣注冊成立商南縣康健氧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健公司)。自2012年1月以來,王海峰多次從外地購進醫用液態氧,在康健公司進行生產、充裝成氣態醫用氧氣銷售。期間,為追求高額利潤,王海峰又多次從河南等地購進工業液態氧,并以工業液態氧作為原料冒充醫用氧在其公司充裝后進行銷售。截至2014年3月,康健公司先后將245.9噸醫用液態氧和295.72噸工業液態氧生產、充裝成氣態醫用氧氣后銷售到商南縣、丹鳳縣、洛南縣、商州區等地20余家醫療機構,累計銷售氧氣共計117200余瓶,銷售金額達407萬元;還向部分工礦企業和個體戶銷售氧氣500余瓶。
2014年8月16日,西峽縣公安局民警在西峽縣中醫院將王海峰抓獲。在案件審理中,公安機關還查明,康健公司曾因充裝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生產銷售無合格證標簽的醫用氧氣被相關部門處罰過。
商南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海峰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使用工業液態氧原料生產醫用氧氣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白鵬飛 羅俊 黃艷華)